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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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住址欄內關於「雲林縣○○鄉○○路○○○巷○○號之11」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鄉○○路○○○巷○○號之11」。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要旨,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