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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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吉崎 等人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郭吉崎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郭吉崎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890元【計算式:(土地價值1,450,800元{62平方公尺×23,400元}+建物現值168,100元)×1/10(被告郭吉崎應繼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裁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