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昭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昭武林志丞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以被告林昭武債權人之身分代位被告林昭武請求塗銷被告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志丞於民國85年1月24日就臺南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里○○街○○○○○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為之移轉登記,及請求被告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將系爭建物移轉為被告林昭武所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系爭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即新臺幣(下同)642,700元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姝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