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陳金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昆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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