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研究經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勤 間請求給付研究經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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