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上訴人 蔡金龍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蔡金龍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李錦樑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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