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九號聲請人 侯美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 鄭麗霖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一號)提起上訴,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於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 劉福來 、 盧彥如 、 梁玉芬 、 詹文馨 、 鍾任賜 等法官,與本件受命法官有同校之誼或曾參與伊另案訴訟,有偏頗之虞,為此聲請上開法官迴避。惟聲請人並未依法於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當事人不得以其於另案曾受同一法官不利之裁判,遽認該法官執行職務即有偏頗之虞。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上述本院法官迴避,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劉靜嫻法官李寶堂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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