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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