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調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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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南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南壎發支付命令
  (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700元,應繳
  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3,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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