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洪春發蜂陞貿易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670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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