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03號
原 告 洪春發 即蜂陞貿易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670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