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77號原告泛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叁仟捌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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