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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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3年北簡字第29241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0,01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新台幣28,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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