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677號聲請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高文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請求之內容為何?依聲請意旨似僅請求利息,確認是否請求本金。
二、票據號碼VA1701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提示日於發票日之前為無效)?提出發票日之後的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