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51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范愛華
被   告  李灃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伍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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