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蘇萬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邱懷祖 律師
鄭家羽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王瑞珍
訴訟代理人 王愛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王凱平
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