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蘇萬福

蘇明堂

曾敬輝

張娥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邱懷祖 律師

鄭家羽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王瑞珍

訴訟代理人 王愛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王凱平

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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