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海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葉淑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告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靜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葉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