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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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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