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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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七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