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一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一六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珮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四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0000000—八~│││三十萬│││││0000000─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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