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13號原告五都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春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靜怡 律師複代理人 林世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道○○○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