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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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於民國94年6月30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5年1月24日、同年3月17日、同年4月7日到庭,且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六紙、拘提報告結果書二份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