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8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如附表所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所有之國民身分證曾遺失,前此,即曾遭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上所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之所有人 張太安 冒用身分,而被交通管理機關裁處,本件復遭冒用身分,即無附表所示為警舉發之違規事實,為此,爰依法提起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查異議人並非如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舉發人乙節,業據該件承辦舉發警員 李國光 於本院中指證綦詳。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被舉發人,證人即承辦舉發之警員 劉俊麟 、 許信興 、 周敏峰 於本院訊問時,均無法確認確係異議人,從而,即難遽指異議人有該等違反交通事件之事實。
三、次查,證人即附表編號3承辦舉發警員許信興於本院中復證述:被舉發人未攜帶身分證件,渠乃將該人所騎乘之機車予以拍照,由自稱係「甲○○」之人於紙條上書寫「甲○○」及渠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編號,渠即透過無線電查詢該機車所有人為張太安等語,並提出照片及前開紙條為憑。茲上開照片未正面拍攝被舉發人,故無法直接判斷該違規者是否為異議人,然舉發通知單暨該前開紙條上「甲○○」筆跡,與異議人所書寫之姓名筆跡,顯不一致,足見附表編號3之被舉發人與異議人要屬2人。
四、另查,證人許信興已查悉前揭機車所有人為張太安,此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結果相同,有車號查詢輕型機車車籍存卷可考。但該被舉發人所陳報之機車所有人,或為張太安,或為「 張泰安 」,據此,復堪推知該被舉發人已有刻意隱匿警方查察之意。再者,本件之被舉發人所陳報之出生年月日或為71年8月25日,或為同月20日,又伊陳報之戶籍址或為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3樓,或為同段138號3樓、或為同段162號3樓,均有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可佐,亦可徵渠該被舉發人偽冒之故意。
五、綜上所述,堪見異議人認其係遭他人冒用身分,乃遭本件裁處,尚非無稽。而本院復查無異議人確有如附表所示違規事實,則其應不罰。原處分機關所為裁罰,乏據可證,故應予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編號│處分名稱│裁處認定之違規事實及裁處內容│├──┼────┼──────────────────┤│1│95年1月│於94年5月7日上午6時40分許,在臺北│││25日板監│縣板橋市○○路○段、民權路口,騎乘機│││裁字裁41│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C050394│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裁處新台幣(│││61號│下同)500元。(舉發通知單編號: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2│95年1月│同上時、地,騎乘機車未隨身攜帶駕駛照│││25日板監│,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5條第1項│││41裁字裁│第3款規定,裁處600元。(舉發通知單│││-C050394│編號: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62號││├──┼────┼──────────────────┤│3│95年1月│於94年11月6日下午1時48分許,在臺北│││25日板監│板橋市○○○路○段,騎乘機車未依規定│││41裁字裁│戴安全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C050349│條第6項規定,裁處500元。(舉發通知│││66號│單編號: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4│95年1月│於94年5月31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縣土│││25日板監│市○○路、立德路口,騎乘機車未依規定│││41裁字裁│戴安全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C049387│條第6項規定,裁處500元。(舉發通知│││33號│單編號: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5│95年1月│於94年10月15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縣土│││25日板監│城市○○街、延峰接口,騎乘機車未依規│││41裁字裁│定戴安全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C057960│31條第6項規定,裁處500元。(舉發通│││39號│知單編號: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