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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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9號聲請人乙○○特別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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