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2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 黃民榮 「民國000年0月00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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