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乙○○
丁○○丙○○被告己○○
庚○○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租佃爭議,經向嘉義市西區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聲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視為原告起訴。然原告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均未載明,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發函命原告於收文後10日內補正上開起訴必備程式,業於95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8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