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0號聲請人 潘宜邦 訴訟代理人 胡秀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霜潔┌──────────────────────────────────────────────────┐│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七││1│1000│││1│││││││├─┼───────────────┼──────────────┼────┼───┼────┼───┤│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九││1│1000│││2│││││││├─┼───────────────┼──────────────┼────┼───┼────┼───┤│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1│1000│││3│││││││├─┼───────────────┼──────────────┼────┼───┼────┼───┤│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二││1│1000│││4│││││││├─┼───────────────┼──────────────┼────┼───┼────┼───┤│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四││1│1000│││5│││││││├─┼───────────────┼──────────────┼────┼───┼────┼───┤│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六││1│1000│││6│││││││├─┼───────────────┼──────────────┼────┼───┼────┼───┤│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八││1│1000│││7│││││││├─┼───────────────┼──────────────┼────┼───┼────┼───┤│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0││1│1000│││8│││││││├─┼───────────────┼──────────────┼────┼───┼────┼───┤│00│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一││1│1000│││9│││││││├─┼───────────────┼──────────────┼────┼───┼────┼───┤│0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八││1│1000│││0│││││││├─┼───────────────┼──────────────┼────┼───┼────┼───┤│0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九0ND0000000─六││1│1000│││1│││││││├─┼───────────────┼──────────────┼────┼───┼────┼───┤│01│久尹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00000─三││1│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