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琪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瑞琪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之罪名應更正為「侵占」、編號
3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9年9月4日」、編號6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
4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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