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103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非訟代理人 傅蒼榮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之規定,由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附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相關釋明文件,無從知悉本件之管轄法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