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簡上字第21號附帶上訴人慶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鄧湘全 律師 韓邦財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台成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北建簡字第6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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