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45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央警察大學間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葉志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