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29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一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C-000000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