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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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479號原告 王竣民 (即祭祀公業 王五祥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被告戊○○
2之3 郭文彬 訴訟代理人傅康被告台北市陝西省西安市同鄉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樓乙○○○
樓丙○○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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