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兩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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