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又附表編號二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