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壬○○
辛○○庚○○原告與被告乙○○己○○、戊○○、丙○○、丁○○、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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