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生暉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秉群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3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8,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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