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321號上訴人 楊仁宏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上訴人 郭淑賢 訴訟代理人 郭天賜 被上訴人 吳姿儀 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被上訴人 郭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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