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淑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仁宏 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00拆屋還地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2,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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