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2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9634萬704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3萬6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碧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2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9634萬704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3萬6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