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2號

原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9634萬704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13萬6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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