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寶翰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286元【計算式:(676.63㎡×310元/㎡)+8,531元=218,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