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告 彭碧蓮
被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羅珮綾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告 彭碧蓮
被告 羅珮綾
上列被告羅珮綾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