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75號

原告 童廣韻

被告 廖敏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7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敏伶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7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詩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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