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輔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輔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12號聲請人 高月啾尹柔茜 上列聲請人請求對 高月秋 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前往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辦理有關高月秋鑑定事項之手續及預繳費用,收據送本院,並於排定之鑑定期日偕同高月秋至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實施精神狀況鑑定,逾期未辦理,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又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624條之1第2項規定,於輔助宣告聲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母高月秋疑似患有智能障礙,致其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聲請輔助宣告,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且需就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始得為輔助宣告,準此,聲請人自有繳費並偕同高月秋到醫院接受訊問及鑑定之義務,逾期未辦理,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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