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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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二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收人 高啟堂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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