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交簡字第8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協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4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協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協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前科,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誠心
悔過,被告漠視公眾往來權益,飲酒後率爾騎乘機車上路,
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顯然缺乏尊重他人生命、身體
安全之觀念;考量其經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1毫克,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
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4842號
被告邱協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協進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又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
於103年7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
悔改,自108年8月27日晚間9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20分許止
,在臺中市北屯區軍功路之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後,竟隨即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21
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神岡區民生路與民生路25巷口時,因
等待紅燈時,超越停止線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於同
日晚間9時55分許,當場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協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駕駛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第二中隊取締酒後紀車案件檢核表、查獲酒後駕車
邱協進公危案現場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
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檢察官吳孟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念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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