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777號債權人愛蓮駱債務人 布妮卡兒 FERRERASMARYGRACEPONEGAL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布妮卡兒FERRERASMARYGRACEPONEGAL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布妮卡兒FERRERASMARYGRACEPONEGAL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陳明債權人為「愛蓮駱」抑或「CHA-TINGATE6FASH
IONTECH」?如為「CHA-TINGATE6FASHIONTECH」請更正債權人名稱並加蓋商號大小章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