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35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6358號利息┌──┬────┬──────┬──────┬───────┐│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18.73%計│││199,433│8月25日起│8月31日止│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01日起││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15.73%計│││20,152│8月25日起│8月31日止│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01日起││之利息│├──┼────┼──────┼──────┼───────┤│003│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19.98%計│││5,947│8月25日起│8月31日止│算之利息│││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01日起││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