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3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即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係越南國人,兩造於民國(下同)91年5月16日在越南結婚,嗣被告於同年7月5日入境來台,與原告同居在台南縣○○鎮○○里○鄰○○路○號之3即原告戶籍地,被告入境當天即因不適應臺灣生活,要求返回越南,經原告及家人安撫,被告始願居住下來。兩造同居期間,被告常以各種理由要求返鄉省親,原告不得已於91年12月中旬出資購買機票讓被告返回越南探親,並與被告約定一個月後返台,詎被告出境後竟一去不回,拒不返台履行同居義務,嗣原告透過仲介及委託友人代尋,均未獲其行止,迄今已近4年,被告仍音訊全無,行方不明,被告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原告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1年5月16日在越南結婚,於同年6月24日辦理結婚登記。
(二)被告自91年12月17日離境後尚未入境臺灣。
四、本件爭執之事實:兩造結婚後,被告是否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惡意遺棄原告事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越南國人,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則有關兩造婚姻之效力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為越南國人,兩造於91年5月16日結婚,被告並於同年7月5日入境來台,與原告同居在台南縣○○鎮○○里○鄰○○路○號之3即原告戶籍地,詎被告於91年12月17日返回越南省親後,迄今拒不返家與原告同居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件、結婚證書原文及翻譯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司法履歷表原文及翻譯文原本各1件為證,且核與證人 謝新枝 證稱:「(是否知道乙○○娶丙○○○的事情)我有了解,因為我常去原告家,我聽乙○○的爸爸在講,那時被告過來之後就吵著要回去,原告家人都勸她過一段時間就適應了,後來我再去原告家時,有聽到他們說被告回去了,我去原告家時,我有見過被告,她會講國語,我有跟她打招呼過,我已好幾年沒見過被告了,約有4年了」等語相符(詳見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又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調取被告之入出境紀錄,查知被告於91年12月17日出境後,迄今未再入境,此有該局95年6月19日境信伶字第09510816320號函所附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參以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
(三)又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因之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苟非證明有不堪同居之虐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即不得由一造拒絕同居(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129號、19年上字第269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與他方別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即係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54號判例參照)。經查兩造於91年5月16日在越南結婚,婚後被告入境台灣與原告同居在原告之戶籍地即台南縣○○鎮○○里○鄰○○路○號之3,足認兩造係以原告之前開戶籍地為協議之住所地,兩造應於該處履行同居義務,詎被告於91年12月17日出境返回越南後,音訊全無,行蹤不明,迄今未再返台與原告同居,其既未舉證證明有何拒絕同居之正當理由,即屬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原告同居,客觀上已有違背同居義務之事實,亦堪認被告有拒絕與原告同居之主觀情事,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正當,依法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美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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