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六О五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趙景 代
徐利青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參佰玖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拾玖點柒壹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分之拾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間向原告簽約申請VISA
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按年息佰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佰分之十違約金。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
十九日因皮夾遭竊而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