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沈政男 相對人 曾馨儀 關係人 温儷君 關係人 施姿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即關係人施姿宇於民國94年5月24日以原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本金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違約金等,存續期間至124年5月23日止,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此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嗣債務人施姿宇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施姿宇於105年7月31日不攤還本息,尚欠聲請人本金1,259,231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曾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信用卡債務金額為本金105,524元及利息、違約金。
㈡次查,債務人施姿宇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關係人温儷
君,温儷君復於105年9月26日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曾馨儀,然依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關係人温儷君則以:伊曾提供本件系爭不動產,供關係人施姿宇向聲請人貸款250萬元之房屋貸款,並簽立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抵押物切結書。而該抵押物切結書明白記載,系爭不動產僅係擔保清償上開借款,此有施姿宇與聲請人簽定之房屋貸款契約書暨切結書可憑,是系爭不動產並不擔保施姿宇之其他借款或債務,伊亦未曾同意擔保施姿宇除房屋貸款以外之借款債務。
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末按,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及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院裁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前,已於105年10月3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表示意見,關係人陳述意見如前開所載。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證物形式上審查,認為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至於關係人如上所陳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約書、切結書、本票及其授權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以上為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堪認系爭不動產曾為債務人施姿宇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抵押權,且已屆清償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鎮○○○段││919│建│00│18│72│181/10000││└──┴───┴────┴────┴────┴────────┴─┴──┴──┴──────┴─────────┴──────┘┌──────────────────────────────────────────────────────────────┐│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5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20│彰化縣和美鎮彰│彰化縣和美鎮和│9層鋼筋混凝土│3層:148.46;合計:148.46│陽台:29.84│全部│共有部份:和中段││││美路六段19之3│中段919地號│造,住家用││;合計:29.8││728建號2,560.84││││號3樓││││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