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3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冠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冠華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4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05年6月28日確定。扣案球棒1支,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球棒1支固為被告持以犯傷害、毀損等罪所用之物,但遍查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該球棒係屬於被告之物,尚與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未合,自無從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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